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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的检测标准           ★★★
啤酒的检测标准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阅读:    更新时间:2007-10-4 22:11:3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啤酒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麦芽(包括特种麦芽)为主要原料,加酒花,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二氧化碳的、起泡的、低酒精度的各类熟、鲜啤酒。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4544 啤酒瓶
   GB 4789.1~4789.28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微生物学部分
   GB 4928 啤酒试验方法
   GB 5739 啤酒塑料周转箱
   GB 6543 瓦楞纸箱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3、 术语
   3.1 淡色啤酒:色度为5.0~14.0 EBC单位的啤酒。
   3.2 浓色啤酒:色度为15.0~40.0 EBC单位的啤酒。
   3.3 黑色啤酒:色度为大于40.0 EBC单位的啤酒。
   3.4 熟啤酒:经巴氏灭菌的啤酒。
   3.5 鲜啤酒:未经巴氏灭菌的啤酒。
 4、 分类
   4.1 根据啤酒色度分类
   4.1.1 淡色啤酒。
   4.1.2 浓色啤酒
   4.1.3 黑色啤酒
   4.2 规格
   4.2.1 18度啤酒。
   4.2.2 16度啤酒。
   4.2.3 14度啤酒。
   4.2.4 12度啤酒。
   4.2.5 11度啤酒。
   4.2.6 10度啤酒。
   4.2.7 8度啤酒。
 5、 技术要求
   啤酒产品的取样及质量的检测须按照GB 4928执行。
   5.1 感官要求
   5.1.1 浓、黑色啤酒的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6、检验规则
   6.1 验收
   6.1.1 凡同原料、同配方、同工艺所生产的啤酒,经混合过滤,同一罐、同一包装线当天包装出厂(或入库)的,并具有同一质量证明书的产品为一批。
   6.1.2 生产厂应保证产品质量,须按本标准和GB 4928对产品进行逐批检验。产品须附有质量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出厂。
   6.1.3 受货方有权在收到货的当时,从交付批产品中抽样,按GB 4928和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若理化指标有一项不符合规定,可重新抽取同批产品进行复验,若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1.4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检,以复检结果为最终判定依据。
   6.1.5 外销产品标准和检验,可按双方协议执行。
   6.2 抽样
   6.2.1 出厂检验抽样
   每批啤酒产品的检验可按表4抽取样品。
   6.2.2 抽样方式
   6.2.2.1 瓶装啤酒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箱,再从n箱中各抽取一瓶,作为该批产品的样品进行检测。
   6.2.2.2 散装啤酒按表4规定从大罐中分装n瓶,作为该批产品的样品进行检测。检验散装啤酒卫生指标时,抽样按GB 4789进行。外销产品可按双方协议执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除必须符合GB 10344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在不低于本标准规定的保质期的基础上,根据具体产品情况,标明确切的保质期限。
   7.1.2 销售包装标志
   瓦楞纸箱应注有厂名、酒名、规格、批号、净重、毛重、瓶数,并标有“小心轻放”、“请勿倒置”字样及标志。其使用方法按GB 191的规定执行。
   7.2 包装
   7.2.1 内包装必须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啤酒瓶(GB 4544)、罐包装。瓶(罐)体整齐,瓶(罐)外清洁,封盖严密,无漏气、漏酒现象。
   7.2.2 外包装必须用合格的啤酒塑料周转箱(GB 5739)、瓦楞纸箱(GB 6543)或木箱装运。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
   7.2.3 在20℃时,20瓶容量允许公差为±2%。
    7.3 运输、贮存
   7.3.1 啤酒应在5~25℃下运输和贮存。
   7.3.2 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应保持厂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光直射,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或易于发霉、发潮的货物,严禁与有毒物品堆放在一起。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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