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005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fermentation alcohol 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2005-××-××发布2006-××-××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 —2005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加强发酵酒精和白酒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控制,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发酵酒精和白酒行业的相关政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替代(GB 8978-1996)中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共同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2006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GB —2005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控制与管理。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发酵酒精和白酒生产企业水污染控制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78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发酵酒精工业
指以谷物、薯类或糖蜜等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而制成食用酒精、工业酒精、变性燃料乙醇的工业。
3.2 白酒工业
指以粮谷、薯类或代用品等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而制成白酒和用食用酒精勾兑成白酒的工业。
3.3 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指在生产过程中,每生产一吨酒精或白酒,直接由生产工艺排出的污染物量,以kg/t 计。
3.4 现有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发酵酒精和白酒生产企业。
3.5 新建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发酵酒精和白酒生产企业。
全文下载地址: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