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
|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阅读: 更新时间:2007-10-5 10:57:26 |
|
|
6920GB —2005 4.6 发酵酒精和白酒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以及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有条件再利用的,必须由企业回收利用或送有能力利用的企业回收再利用;无条件再利用的,必须由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送到有处理能力的专业处理处置单位集中无害化处理。废渣和污泥的回收利用不得造成二次污染。无害化处理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规定的要求。 4.7 发酵酒精和白酒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应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并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控制标准》(GB 12348)规定的要求。 4.8 拥有自备锅炉的发酵酒精和白酒企业,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规定的要求。拥有自备火电厂的发酵酒精和白酒企业,其电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规定的要求。 发酵酒精和白酒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恶臭,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应采取恶臭控制措施,并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规定的要求。 5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5.1 本标准自2006 年×月×日起实施。 5.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5.3 当执行本标准仍不能满足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并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时,可以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发酵酒精和白酒生产企业应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上一页 [1] [2]
|
|
|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篇文章: 白酒的标准 下一篇文章: 中国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